原告连女士很是郁闷。
自己一辆好好的捷达车,男友柳先生开出去买个东西,却被人给扣留了。
仔细一问,扣留的人并不是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是耿某某。
耿某某为什么要扣留自己的车呢?原来耿某某和自己的男友柳某某有经济纠纷,经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决胜诉并进入了执行程序,但柳某某未履行,耿某某遂将车辆扣留,声称柳某某将款还清后,即返还车辆。
2014年8月,连女士一怒之下诉诸公堂,要求耿某某将扣留的捷达车归还、赔偿车辆被扣留期间的保险费并自扣车之日起按每日100元支付车辆折旧费和交通费。
法院经过审理,2014年10月依法判决被告耿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扣留原告连某某的捷达车,并赔偿原告连某某车辆被扣期间的经济损失,自扣车之日起按每天50元计算至车辆归还之日。
承办此案的卢鹏法官分析此案说,被告耿某某私自扣留原告所有的车辆不予归还,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向原告返还车辆的民事责任。被告辩称的被扣留车辆实际为柳某某所有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卢鹏法官告诫公众,公民在维护自己的利益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尤其不能私自采取违法扣留他人财物,甚至扣押对方人员的行为,否则只会适得其反,甚至触犯法律的底线。本案中,被告本可以通过积极配合济源市法院执行机关来要回属于自己的款项,但被告却采取了扣押对方女友车辆的极端行为,最终被法院判令返还车辆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