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吉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2年7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吉某某在洛阳市吉利区河阳石化控制中心化工车间上班期间,到隔壁仪表车间找李某某时,看见李某某的黑色苹果牌4S手机放在桌子上充电,此时,该车间的人都已睡觉,被告人吉某某遂产生占有该手机的念头,就将手机拿走关机后藏匿在办公楼一楼的消防栓箱内,后于次日上班时将该手机带回家中藏匿。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751元,该手机已追回退还李某某。
吉利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归案后主动坦白其犯罪行为,认罪、悔罪,且系初犯,被盗物品已追退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